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濬榮
- 被上訴人
- 張守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守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