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蔡秀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信
- 被告
- 祐昇家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侯胤任
- 被告
- 張崴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1,28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8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