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曾元伯
- 原告力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力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元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友良高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113年1月31日 18,183元 FR0000000 力詮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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