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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佩韻

聲請人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代理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和築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13年8月10日 365,270元 RA8097246 受款人: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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