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葉碧榕即葉福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83285-0 股票 1 450 戶號:50161 戶名:葉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