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承鴻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新
- 代理人
-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正特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嘉義分行 114年1月5日 270,963元 AM1768518 受款人:承鴻機電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