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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禾仲行企業有限公司吳冠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禾仲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蓮 代 理 人 吳冠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陽明醫院謝景祥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6月15日 1,120,000元 FR8347186 禾仲行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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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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