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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盈螢

聲請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崑收
代理人
郭耿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公告於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本票,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6月30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 113年8月27日 5,200元 MH0647325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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