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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文輝

聲請人
楊坤川
聲請人
楊金郎
相對人
松沅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雪君
相對人
李駿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慧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黃至弘、吳昌鴻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相對人及前述第三人等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第三人慧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黃至弘、吳昌鴻(下稱第三人等)就前述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撤銷聲請人就第三人等假扣押聲請確定在案。又聲請人後續擬依撤銷假扣押裁定,及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行使權利,再聲請返還擔保金裁定之流程,以取回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等語,為此聲請撤銷前述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與第三人等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據以提存擔保金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執全字第89號准許執行,然就第三人等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廢棄該部分之裁定,並駁回聲請人此部分假扣押之聲請,並業據第三人吳昌鴻於113年8月23日供擔保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假扣押之裁定,核與前述規定相符,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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