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陳家穎
- 原告
- 陳苡姍
- 被告
- 真心商行即顏煌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心商行即顏煌欽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於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的裁判費後,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