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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陳家穎
原告
陳苡姍
被告
真心商行即顏煌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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