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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侯俐威
被告
蔡良慶即驚奇重生多元產業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良慶即驚奇重生多元產業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本件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後,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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