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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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偉翊
- 被上訴人
- 黃筱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筱涵間請求履行調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