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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號

履行調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呂仲玉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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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偉翊
被上訴人
黃筱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筱涵間請求履行調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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