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
- 原告
- 周漢鐵
- 被告
-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盛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短少工資、資遣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國定假日未休加班費共新台幣(下同)694,162元與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足額41,584元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為735,746元(計算式:6941,62元+41,5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然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