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陳美利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王振添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順豐興企業股份有限金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順豐興企業股份有限金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2,98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規 定,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依前開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之結果,本件應徵收調解聲 請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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