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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婉玉

聲請人
黃秋祥
相對人
翔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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