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郭倍廷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郁芬即陳徐郁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異 議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徐郁芬即陳徐郁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郁芬即陳徐郁芬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郁芬即陳徐郁芬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雖前經本院准許在案。惟查,本院前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誤列債權人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異議人檢還支付命令,並稱聲請人應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調閱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異議人顯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兩者欠缺當事人同一性。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誤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 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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