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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 原告
    陳佩伶即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佩伶即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115年3月25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就任清算人。因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 、清算尚未核定,本件難於原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查閱本院114年度 司司字第24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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