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即清算人
-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3月11日。
理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剩餘財產分配,已決定將法人所有土地及建物平行移轉予各股東。因股東之資金尚未到位,且尚須協調稅務責任分配,致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期限。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應予准許。聲請人仍應積極處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