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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萬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邱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及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與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行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於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且債務人戶籍地在臺北市北投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行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行事務所均設於臺北市北投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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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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