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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83號

債務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翰呈
債 務 人
角度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金孌
債 務 人
林温現
債 務 人
王國忠律師即林登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金孌對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科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等之郵存,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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