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董瑞斌、周添財、林淑真、陳佳文、吳統雄、宋耀明、宮文萍、潘代鼎、呂豫文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戴淑雯、周培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蘇應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應成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周培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名下之清算財團財產如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公告之資產表所示。嗣聲請人解繳等值現金共新臺幣335,914元到院,本院作成分配表並於114年10月16日予以公 告,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異議,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聲請人之清算財產依債權比例給付予債權人,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