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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繼鏘
代理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雅如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職權調查及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等資料顯示,債務人現僅有嘉義縣水上鄉持分2/150000之墓地,現值新臺幣51元。核其客觀價額實屬於無換價實益之情狀,從而不足以構成清算財團之範圍。查無債務人其他財產之存在,是本件債務人實無從構築清算財團,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使債權人等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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