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羅繼鏘
- 代理人
-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黃勝豐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楊雅如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楊富傑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代理人
- 鄭穎聰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孚達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職權調查及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等資料顯示,債務人現僅有嘉義縣水上鄉持分2/150000之墓地,現值新臺幣51元。核其客觀價額實屬於無換價實益之情狀,從而不足以構成清算財團之範圍。查無債務人其他財產之存在,是本件債務人實無從構築清算財團,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
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使債權人等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