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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何鄭麗華
債務人
芊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承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芊汎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2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債務人芊汎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承洲於113年12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3,744,000元,到期日為114年5月19日。詎到期後經向債務人等提示付款,債務人等迄今尚積欠本金2,844,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買賣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7月4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芊汎有限公司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1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三間厝新  290 79.9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10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四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面積    001 59 嘉義縣○○鄉○○村○○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45.41 44.46 44.46 21.67 156.00 ㈠平台,2.72平方公尺、 ㈡二層陽台,8.51平方公尺、 ㈢三層陽台,8.51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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