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相對人
- 謝彩雲
- 債務人
- 翊揚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翊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翊揚交通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93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2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債務人翊揚交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黃瑞金、呂翊揚於111年12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6,93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6日。詎到期後經向相對人等提示付款,債務人等迄今尚積欠本金3,63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契約書、應收展期餘額表、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8月21日通知相對人謝彩雲、債務人翊揚交通有限公司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4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六腳鄉 六腳 六嘉 207 2,151.00 全部 002 嘉義縣 六腳鄉 六腳 六嘉 919-1 1,051.00 全部 003 嘉義縣 六腳鄉 潭子墘 潭墘 901 1,561.00 全部 004 嘉義縣 六腳鄉 竹子腳 竹嘉 1495 2,034.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