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拍賣留置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聲請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相對人
陳顗茜即陳怡君
債務人
武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交至聲請人所屬朴子服務廠進行維修,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完成維修後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前來支付維修費用新臺幣64,427元並取回車輛均未獲置理。經聲請人於114年7月25日向相對人及債務人之戶籍地寄發通知函催告清償,雖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聲請人已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維修工作傳票、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小字第119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14年9月2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留置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範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未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車別 牌照號碼 車身號碼 廠牌 出廠年月 顏色 自用小客車 ASX-3006 ZRE172~0000000 國瑞 201612 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