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景平
- 相對人
-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與相對人於113年6月17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向聲請人購買網路連結器乙批,買賣價金為58,800,000元,共分36期,並由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立保證書,並簽發票面金額60,0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料相對人因資金調度困難,僅支付首6期款項,自第7期起即發生跳票,自114年1月20日起即遲延給付上開分期付款款項,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57,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擔保品提供同意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保證書、本票暨退票理由單、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異議稱債權債務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等尚有爭執。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新埤 新埤 263 196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一 二 三 四 五 地下 突出物一層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層 一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552 嘉義縣○○市○○里○○0○00號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廠房〈附屬辦公室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機電設備空間、鋼骨構造 、五層 1161.19 1161.19 1161.19 1161.19 1161.19 1133.68 149.45 7089.08 陽台 48.18 平方公尺 全部 002 1552-1 嘉義縣○○市○○里○○0○00號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守衛室、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13.95 13.95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