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國泰、高嘉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黃國泰 相 對 人 高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於114年7月27日償還 ,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詎屆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00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民北 640 93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主要建築 突 合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出 材料及 物 號 號 層 層 層 一 層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001 698 嘉義縣○○鄉○○村○○街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51.47 54.53 54.53 23.94 184 .47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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