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滄億
- 債務人
- 莊勝賢
- 相對人
- 陳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嗣債務人於114年1月9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均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於112年3月25日所簽發面額1,2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經提示未獲清償,尚積欠1,068,3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5月29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番路鄉 內甕 265-3 239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