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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聲請人
亞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
相對人
王德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10月19日  373,504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9日 WG0000000 002 112年12月4日  67,654元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WG0000000 003 112年12月27日  56,664元 113年7月25日 113年7月25日 WG0000000 004 113年1月30日  90,000元 113年8月25日 113年8月25日 WG0000000 005 113年1月30日  97,608元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WG0000000 006 113年2月26日  50,000元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0月25日 WG0000000 007 113年2月26日  57,031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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