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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林福來
相對人
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廖晉毅」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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