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林福來
- 相對人
- 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廖晉毅」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