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 抗告人
- 和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珮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逾期駁回。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逾期駁回。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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