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 異議人
- 和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煌
- 相對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煌
- 相對人
-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昭佑
- 相對人
- 施雅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114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和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珮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清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和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珮婷」之記載,應係「黃清煌」之誤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