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
    黃清煌、施昭佑

  • 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施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和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煌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煌 相 對 人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相 對 人 施雅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114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和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珮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清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和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珮婷」之記載,應係「黃清煌」之誤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