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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寶貴柯月美馮保郎

抗告人
金泰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中人
抗告人
李蕙如
相對人
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記載,應係「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誤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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