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卿和

聲請人
吳美玉
聲請人
廖○廷
聲請人
廖○琁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美玉
相對人
瑞士商弗克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James Tutton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廖志豪為聲請人吳美玉之配偶,其餘聲請人則均為廖志豪之子女。廖志豪受雇於相對人嘉義廠擔任技師工作,其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上班時突倒於機台旁,該廠廠長查看後並未施急救,嗣由非合格急救人員之課長與徐啟銘進行胸部按壓,然已超過黃金救援之4分鐘,嗣救護車人員到場後,廖志豪已無心跳,送醫急救亦無法恢復生命。因相對人公司未依法設置急救人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致廖志豪延遲救治而死亡,自屬職業災害。

二、聲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規定與民法第185條、第188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死亡補償、喪葬費、醫藥費、救護車費、扶養費、慰撫金等,聲請人吳美玉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71,318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聲請人廖○廷得請求相對人給付2,677,673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聲請人廖○琁得請求相對人給付2,901,589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然聲請人均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前開請求顯有勝訴之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貳、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