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蕭有廷
- 相對人
- 惠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符合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標準,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自應准許訴訟救助。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勞工法律,導致聲請人權益受損,目前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懇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