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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蔡琇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琇如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琇如自民國1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車執照、在職薪資證明書、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單資料、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卷第25頁)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637,00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國泰世華1,714,017元 總金額合計: 1,714,017元 國泰世華於前置協商 提供分180期、利率3%,每期還款11,555元之方案(本院卷第25頁)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28,590元 聲請人於服飾店工作,投保薪資為28,590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即父、母扶養費各4,000元: 聲請人父親、母親均為00年生,現年84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除父親名下有一輛西元1993年出廠之車輛外無其他財產,目前均無收入,各領有敬老金4,049元,扶養義務人共3人,因認聲請人主張每月扶養費4,000元尚屬合理。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39,134元 存款:郵局存款截至113年6月有餘額17,424元,另依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下稱清算執行卷),另有國泰世華存摺,存款餘額不明。 保單價值準備金:國泰人壽美滿人生101終身保險預估解約金39,134元。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000-000號機車,西元2011出廠,市值多寡未陳報。 股票:依清算執行卷,有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8,59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6,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972元,不足以負擔國泰世華於前置協商所提出之還款方案數額。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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