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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呂仲玉

  • 當事人
    李佳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榮晉吳棋笙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湘秦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李佳璉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吳棋笙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佳璉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336,776元(註:債務人聲請狀 記載為314,413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 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總價值約102,509元(註:聲請狀記載為92,815元),債務總金額則有1,336,77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78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0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號) 否□ 0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314,413元 0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5,819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1,310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4,183元。以上金額,合計791,312元。 總金額合計:1,342,925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114年6月10日民事補正狀附表一所記載的債權數額計算,即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551,613元(本院卷第69頁)。 0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8,000元(短期零工收入5,000元及前夫給付生活費15,000元、父母給付生活費8,000元) 0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9,309元 未成年子女:1名(民國000年0月出生) 扶養義務人:二人 0 債務人財產總額 103,156元 ①存款:647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102,509元。  其中業經扣押部分39,937元(國泰人壽);未經扣押部分為62,572元(中華郵政)。 0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0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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