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郭明鑑、賴進淵、周添財、張財育、黃男州、莊仲沼、施志調、陳鳳龍、宮文萍、呂豫文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莉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絮如、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瑜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張瑜珊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莉菁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瑜珊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828,796元之無擔保債務。聲 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828,79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0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1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828,79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6,323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6,350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1,903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0,302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6,856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042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521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4,047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47,760元。以上金額,合計1,664,104元。 總金額合計:1,821,579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2,000元、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05,475元。以上金額,合計157,475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約20,000元(剖蚵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房租:1,300元 依113年度財政部新制,除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外,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因此,債務人房租支出之部分,應可類推適用,增列為特別扣除項目。另外依據內政部全國行政區租金統計,嘉義縣布袋鎮租金25分位為4,500元,故聲請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雖然記載每個月租金5,000元,但僅得以4,500元計算。另扣除聲請人領取政府租金補助3,200元後,房租核列1,300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42,568元 ①存款:368元 ②保單解約金:42,200元(台銀人壽) ③車輛:聲請人名下車牌00-0000汽車,於西元1991年出廠,車齡逾30年以上,已無殘值,故不計入財產總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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