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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呂玫潔
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
東陽當舖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呂玫潔自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查詢資料、行車執照、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114年5、6月份之員工薪資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母親)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母親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郵局存摺節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6號卷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對於協商條件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議有困難之情事,且目前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6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731,968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渣打954,131元、凱基93,746元、滙豐109,075元、合迪267,142元、恩沛科技12,159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69,210元、國泰世華62,539元、仲信資融43,530元、台北富邦53,097元,金額合計為1,664,629元 總金額合計: 1,937,279元       一、金融機構債務總額1,208,142元,以最優惠分180期0利率計算,每月需付6,712元(調解卷第121頁,本院卷第101頁)。 二、合迪公司:分30期、期付8,490元(本院卷第106頁)。 三、恩沛科技公司:依原契約每月需繳款1,383元(本院卷第107頁) 四、仲信資融:依原契約,每月需付款1,425元(調解卷第89頁) 五、積欠和潤債務依原契約每月需還款8,490元、積欠二十一世紀資融(應為數位科技)債務每月需還款2,448元與2,893元,共13,831元 六、合計需付款31,841元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依債權人清冊所載)和潤172,650元、東陽當鋪100,000元,金額共272,650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45,469元: 聲請人113年度有○○○○○○○○○○○○○○○○、有限責任嘉義市樂善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與附設私立樂善居家長照機構及中正高齡產業研發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嘉義縣私立中正高齡居家長照機構等收入總額545,626元,平均每月收入約45,469元,核與聲請人所陳現任職於○○○○○○○○○○○○○○○○○○○○○○○○○每月收入33,700元加計於○○○○○○○○○○○○○○○○兼職之每月平均收入10,892元共44,592元數額相當(且聲請人每月並領有租屋補助2,400元可支應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因認以113年度平均收入之數額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較為合理。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22,770元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即母親之扶養費6,206元: 母親為00年生,現年68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並已於9 6年間退保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名下無財產,112與113年度均有營利所得4,000餘元,目前每月領有國民年金5,805元,扶養義務人除目前○○○○之弟弟外共有3人(含聲請人),故認母親每月扶養費於4,152元【(18,618-5,805-營利所得平均每月356元)÷3】之範圍內為合理,逾此部分則不應准許。   6 債務人財產總額:5,250元 存款:250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名下有保誠人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與國泰人壽終身保險,且據聲請人陳報以國泰人壽終身保險保單質借54,519元(未提證明資料),應認名下2筆商業保險應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但未據聲請人陳報。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000-000號機車,無殘值(設定擔保向合迪公司借貸)、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5,00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月收入45,469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2,770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22,699元,已不足以負擔金融機構以最優惠條件分期月付6,712元加計積欠和潤、合迪等資產公司債務依原契約每月需清償之數額共31,841元,而有不能清償之虞。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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