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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張財育、黃男州、陳佳文、宋耀明、謝繼茂、徐旭東、石崇良

  • 原告
    陳玉記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玉記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楊瓊雅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玉記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一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8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整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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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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