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紀睿明、陳勝宏、周添財、張財育、曹為實、黃男州、宮文萍、呂豫文、李文明

  • 當事人
    柯碧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湘秦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昀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柯碧雲 代 理 人 歐陽圓圓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昀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碧雲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216,042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2,216,04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34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債務人:柯碧雲)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4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216,042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2,974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06,315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19,362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1,659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69,23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0,048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0,24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74,674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0,070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0,036元。以上金額,合計4,974,616元。 總金額合計:4,974,616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約22,000元(餐飲業員工) 餐飲業員工薪資加計配偶每個月給付扶養費6,000元後之總額。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7元 ①存款:27元 ②保單解約金:債務人所陳報之富邦人壽保單,保險金額60萬元,保險期間自99年1月11日起,主約繳費期間20年。惟該保險契約,係由債務人的配偶賴明鴻為要保人;債務人柯碧雲則是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並無取得保險解約金的權利。因此,該保單不列入於債務人財產總額之範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