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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黃男州、王蘭芬

  • 原告
    星展陳正欽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絮如
  • 被告
    洪聖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洪聖桐(原姓名:洪勝桐)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洪聖桐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686,857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686,85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210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債務人:洪聖桐)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0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686,857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86,480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53,910元。以上金額,合計4,340,390元。 總金額合計:4,742,060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所記載之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1,670元(含本金102,392元;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299,278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約24,000元至30,000元(資源回收場抓斗車司機)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33,019元(未包含新光人壽的保險單)。 ①存款:5,866元 ②保單解約金:227,153元(國泰人壽)。另聲請人陳報之新光長樂終身壽險,其中長樂00000000保險金額為200萬元、另保單00000000保險金額為30萬元;另外,還有一張新光新富貴增額終身壽險保單,保險金額為39萬元。因上述新光人壽的保險未列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故上述新光人壽的保險部分暫時不列入債務人財產總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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