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呂仲玉
- 當事人劉依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湘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劉依婷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依婷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72,545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272,54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97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也沒有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債務人:劉依婷)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272,54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5,134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0,805元、創鉅有限合夥69,070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7,456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41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643元。以上金額,合計1,002,525元。 總金額合計:1,314,705元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本金餘額為245,273元,年息14.03%,每個月利息約2,868元。創鉅有限合夥債權本金餘額為66,900元,年息16%,每個月利息約892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本金有二筆,金額分別為239,080元(年息7.88%)、120,307元(年息4.5%),每個月的利息分別約1,571元、451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餘額為76,700元,年息16%,每月利息約1,023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餘額暫時以180,805元計算,年息暫時以15%計算,每月利息約2,260元。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餘額暫時以48,643元計算,年息暫時以15%計算,每個月利息約608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金餘額暫時以312,180元計算,年息暫時以15%計算,每月利息約3,902元。以上合計,債務人每個月應繳納利息總共大約13,575元。債務人平均每個月的收入約30,5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後,餘額約11,882元,於繳納利息尚且有所不足,遑論於清償本金,故債務人顯無法清償之前所積欠的1,314,705元債務。因此,本件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12,18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0,500元(食品商行客服人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9,937元 存款:9,937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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