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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卿和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千溶
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
    -1,000元=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
    ,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請陳報所積欠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等債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
    (即每期需還款金額,盡量提出原借款資料或陳報每月分期
    需還款數額),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三、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前置協商方案, 
    共繳款幾期後於何時毀諾?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二)另陳報聲請人前經「協商成立時」與「毀諾時」,當時之平
    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何?
    是否有所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四、聲請人收入、財產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若干(含薪資所得、加班費、年
    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等)?並提出114年6月至9月薪資單。另
    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
    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並
    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
    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
    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
    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
    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
    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
    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
    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各類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贍養費、受子女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
    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
    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受扶養人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扶養之子女之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扶養之子女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殘障
    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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