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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威憲

  • 原告
    蔡慧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蔡慧玉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9,7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4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2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25人×10份×43元-1,00 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 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所陳報債權人部分: ㈠請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說明係以何人之何車輛(車號)為擔保借貸?該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㈡請就積欠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借款契約或催繳通知等)。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提出聲請人目前擔任居服員之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與113年 8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單(需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貼、 加班費、津貼等及勞健保扣項等詳細明細,如調解卷第65頁之績效獎金等),並陳報除每月薪資外,是否會發給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若有,數額約略為何? ㈡請說明,聲請人投保於○○○○○○○○○○○○○○○○○○○○○○○○○○○○,於1 14年5月開始調漲投保薪資為43,900元,然依聲請人所陳113年8月至114年11月之收入總額553,210元計算,平均每月收 入僅34,575元,其差距之理由為何?目前每月薪資收入(需含年終獎金、加班費、績效獎金等各種獎金、津貼計算平均)數額為何。 ㈢陳報聲請人郵局存摺節影本中,於114年3月、6月分別各有一 筆「勞發署雲嘉」入帳各1萬元,另於114年6月18日分別由 國泰人壽與國泰世紀產入帳各1,120元,該等入帳之性質及 收入來源為何(調解卷第65頁)? ㈣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 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000-0000號車輛,及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就名下遭強制執行之南山人壽、富邦人壽,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與保單借款餘額或還款證明書(若無保單借款,亦應以書面陳報。 ㈢請陳報聲請人除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南山人壽、富邦人壽之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父、母親)以下資料: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保職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㈡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若有,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單據。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㈢是否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商業保險之定期給付)、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殘障津貼 、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租屋補助等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日前遭強制執行商業保險之強制執行案件之進度,並提出相關資料(包含遭扣押之保單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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