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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洪義發
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前置協商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
    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請提出協商資料(成立或不
    成立)。
(二)若曾經協商成立但未依約繳款而毀諾,則應陳報於成立後共
    繳款幾期?於何時毀諾?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陳報聲請人「協商成立時」與
    「毀諾時」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是否有所
    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二、財產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務必陳報該
    車輛目前之二手市值(請自行上網查詢二手價格或向車行詢
    問,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收入方面: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未逾法定退休年齡65歲,目前應仍有工
    作能力,且聲請人尚以45,800元之高薪投保木工業職業工會
    ,是否已喪失工作能力?喪失工作能力之情形為何?若仍具
    有工作能力(兼職或零工收入)?則每月工作收入之數額為
    何?
四、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
    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
    年給付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
    、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已提出部分則無
    庸重複提出)。
六、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
    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
    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6月30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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