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呂仲玉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蕭秋玲
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賴怡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轉讓予仲信
債權人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代理人
○ ○ ○ ○○○○○○○○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債權人
公司債權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鍾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蕭秋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復權,懇請鈞院為債務人復權之裁定。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4年1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蕭秋玲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並已經於114年11月2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