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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郭明鑑、陳銘僑、紀睿明、賴進淵、陳勝宏、周添財、張財育、曹為實、黃男州、楊文鈞、吳東亮、俞宇琦、陳佳文、郭豐賓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偉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簡旭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韓淑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韓淑英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韓淑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經鈞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其後債務人聲請免責之事件,業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 。為此,債務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相關規 定,向鈞院聲請復權,望請鈞院賜准,以復權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4年1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 定,主文諭知債務人韓淑英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4年11月27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2月5日 所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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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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