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郭明鑑、陳銘僑、紀睿明、賴進淵、陳勝宏、周添財、張財育、曹為實、黃男州、楊文鈞、吳東亮、俞宇琦、陳佳文、郭豐賓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偉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簡旭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韓淑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韓淑英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韓淑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經鈞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其後債務人聲請免責之事件,業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 。為此,債務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相關規 定,向鈞院聲請復權,望請鈞院賜准,以復權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4年1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 定,主文諭知債務人韓淑英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4年11月27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2月5日 所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毅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