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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周添財、張財育、黃男州、林淑真、林鴻聯、施俊吉、莊仲沼、今井貴志、宋耀明、蔡明忠、井琪、曾慧雯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佐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順利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紹明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依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李依珍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依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業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3號裁定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鈞院依法准許復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 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李依珍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 公告,並已經於114年4月9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於114年4 月10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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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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