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周添財、張財育、黃男州、林淑真、林鴻聯、施俊吉、莊仲沼、今井貴志、宋耀明、蔡明忠、井琪、曾慧雯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佐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順利、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紹明、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依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李依珍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依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業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3號裁定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鈞院依法准許復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 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李依珍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 公告,並已經於114年4月9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於114年4 月10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洪毅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